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屹汇建材有限公司、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645号
申请人:贵州屹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都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MA6DLD7H3J。
法定代表人:李许,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洋,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婧,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博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70907976。
法定代表人:袁金辉。
被申请人: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HKK8674。
负责人:李世敏。
申请人贵州屹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屹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强制措施,保全金额为446,458.7元,并已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屹汇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申请人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6,458.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雷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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