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云岩区剑林金属材料经营部与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4184号
原告:贵阳云岩区剑林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威清路A栋1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03MA6E1TT42Q。
经营者:孙剑林。
委托代理人:程庚,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110262892。
委托代理人:罗雪雪,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博泰大厦D幢1单元二十二层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70907976。
法定代表人:袁金辉。
原告贵阳云岩区剑林金属材料经营部诉被告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云岩区剑林金属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由原告贵阳云岩区剑林金属材料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熊德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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