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7230号
原告:***,男,1987年5月7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嘉珅,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博泰大厦D幢1单元二十二层D号。
法定代表人:袁金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然,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李世敏,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中航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世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君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洪霞
书 记 员 张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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