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创意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创意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4执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武汉创意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盛安重,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4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创意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创意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创意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8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