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创意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创意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4执3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武汉创意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伏牛村陶湾52号。
法定代表人盛安重,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鄂0114执3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创意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800元,现因被执行人武汉创意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2017)鄂0114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现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创意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创意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