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1883号之一
申请人:济宁绿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56707431M,驻济宁市金宇大厦B座6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汇源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5743765F,驻济宁市济安桥南路凤凰城B2沿街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济宁绿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汇源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鲁0811执保1883号执行裁定书:从即日起冻结被执行人济宁汇源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宁绿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提交解除查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宁汇源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绿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宁汇源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从即日起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宁汇源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