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7892号
原告:济宁绿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5670743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宁汇源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宁济安桥南路凤凰城B2沿街商业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574765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宁绿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汇源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济宁绿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绿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