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绿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绿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汇源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保1883号
申请人:济宁绿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56707431M,驻济宁市金宇大厦B座6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汇源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5743765F,驻济宁市济安桥南路凤凰城B2沿街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绿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汇源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绿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济宁汇源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诉讼保全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济宁绿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9)鲁0811民初872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即日起冻结被执行人济宁汇源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