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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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951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帝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世纪金源公寓式酒店公寓1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46601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帝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