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帝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帝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951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帝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世纪金源公寓式酒店公寓1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0146601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帝堂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