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久园艺有限公司

武汉市卓品园林文化有限公司与武汉新久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74—1号
原告武汉市卓品园林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车站街5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耀堂,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新久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区蔡甸街永利村。
法定代表人叶建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平,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卓品园林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久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争议较大,且本案事实较为复杂,故对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严月华
人民陪审员  熊诗祥
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