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0114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周社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坤,男。
被执行人武汉新久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建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武汉新久园艺有限公司作出的蔡土资规罚(2017)0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430㎡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规罚(2017)0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6年4月,被执行人武汉新久园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蔡甸街永利村4组的集体土地2.4亩,新建一栋轻钢结构健身活动中心,建筑物面积430㎡,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于2017年6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蔡土资规罚(2017)0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4亩集体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430㎡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对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按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叁万贰仟元整。被执行人武汉新久园艺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生效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系法律授权的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其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新久园艺有限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逾期亦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其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规罚(2017)01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430㎡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执行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泽胜
审 判 员 周 艳
人民陪审员 陈厚志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