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健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健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4财保54号
申请人: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三街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光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健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蒙城北路与金梅路交口润地星城A29幢16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健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健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晁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