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民初4845号
原告:巢湖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央领域7栋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T4JC3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波,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顺昌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蓬莱路与深圳路交口联东U谷5-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836880X。
法定代表人:解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安徽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平,该公司法务。
被告:****垾镇学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垾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8177110692XX。
法定代表人:王立守,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桥,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顺昌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垾镇学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巢湖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巢湖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260元,本院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巢湖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金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雅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