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财保85号
申请人:合肥祥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新街2号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941030012。
法定代表人:张宪,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蓬莱路与深圳路交口联东U谷5-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836880X。
法定代表人:解军,执行董事。
申请人合肥祥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