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17625号
原告:***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区差州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7758H。
法定代表人:应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捷,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金牛镇二环路幼儿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MA2MQPP1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