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3827号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城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大道A座商铺106-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R42CXU。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向,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金牛镇二环路幼儿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QPP1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城西支行与***、**向、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向、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向所有的不动产,本案无财产处置权。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向、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向、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234700.74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