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4514号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盛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盛桥镇盛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4003272212D。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金牛镇二环路幼儿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QPP188(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庐江县与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已被轮候查封。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2198.58元,现已执行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