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庐江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执异4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金牛镇二环路幼儿园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QPP1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皖0124执3264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市政公司称:庐江县人民法院(2021)皖0124执326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市政公司在太湖县农村商业银行20×××98银行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庐江县人民法院不应当对上述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依法应当予以解除冻结措施。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2021年5月19日,***与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21)皖0124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油款15882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588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19年5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负担案件诉讼费2225元。该案生效后,**市政公司未自动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以(2021)皖0124执326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市政公司在太湖县农村商业银行20×××98银行账户的资金。 太湖县农村商业银行20×××98银行账户系**市政公司承建的太湖县2017年危桥改造(下花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系依据甲方太湖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庐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丙方太湖县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办理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办理的。账户内资金用于支付项目的农民工工资。 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经查实,异议人**市政公司在太湖县农村商业银行20×××98银行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法不应当予以冻结。故异议人**市政公司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1)皖0124执326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2021)皖0124执3264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苏东魁 审判员  陈 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