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绿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24民初3475号
原告:毛某某,男性,汉族,1980年12月05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代理人:张亚军,陕西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宁,陕西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绿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四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1956年6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
被告:陕西天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理人:陈天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省宁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
法定代表人:冯新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户县。
被告:陕西秦岭植物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苏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晓峰,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毛某某与西安绿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宁西建筑工程总公司、陕西秦岭植物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何 军 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