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09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宝世达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绿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宝世达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绿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宝世达光电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000元,案件受理费12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