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730民初92号
原告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劳务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冶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通劳务公司与被告二十二冶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原告为分包人,被告为承包人。双方在合同第三部分第25条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承包人公司所在地申请仲裁”。原、被告已约定了在履行合同过程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仲裁,且被告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仅有唐山仲裁委员会,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内容明确;被告亦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条款。综上,该案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建华
书记员 姚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