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730民初92号
原告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劳务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冶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通劳务公司与被告二十二冶集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原告为分包人,被告为承包人。双方在合同第三部分第25条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承包人公司所在地申请仲裁”。原、被告已约定了在履行合同过程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仲裁,且被告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仅有唐山仲裁委员会,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内容明确;被告亦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仲裁条款。综上,该案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建华
书记员  姚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