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举、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3财保68号
申请人:**举,男,汉族,武强县人。
被申请人: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757537125R。
法定代表人:王艳军,经理。
申请人**举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262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0221130719000402000002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62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46.25元,由**举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爱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