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3民初920号
原告:**举,男,汉族,武强县人。
被告: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展览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757537125R。
法定代表人:王艳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举,男,汉族,高碑店市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举与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举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保全费546.25元,由原告**举负担。
审判员 王爱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