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举、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3民初920号
原告:**举,男,汉族,武强县人。
被告: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展览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757537125R。
法定代表人:王艳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举,男,汉族,高碑店市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举与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举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保全费546.25元,由原告**举负担。
审判员  王爱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