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3民初412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展览路25号2-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