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3民初412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展览路25号2-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毅 人民陪审员  石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