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4民初3053号
原告:***,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碑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展览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董事长。
***与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