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4民初3053号 原告:***,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碑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展览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董事长。 ***与邯郸市万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