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44号
原告:**,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河北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天雄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