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北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民辖终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全,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原审被告:**和,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原审被告:***,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上诉人河北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21)辽1422民初2957-1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上诉理由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上诉人认为本案应为劳动争议案件,且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说明其在天津市西青区项目施工,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昌县既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又不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建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建昌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件移交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原告诉状的诉请、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应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劳动争议纠纷。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其中一被告**和住所地在建昌县,故建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依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娇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 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宏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