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涌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泰市涌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982民初6116号 原告:**,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国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市涌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南站村商业街西首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C4AYG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涌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泉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涌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涌泉公司赔偿原告**沿街地下室损失7766元;2.诉讼费由被告涌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是***商业街沿街住户,2019年8月份,被告在龙政路施工时(用挖掘机破碎锤破水泥地面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将**的沿街楼房地下室震裂,导致漏水,造成墙皮脱落等损失,后**多次找***政府反映问题要求处理,经新泰市***人民政府调解,**与被告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损失至今未获赔偿。 涌泉公司辩称:一、原告所诉“2019年8月份,被告在龙政路施工时(用挖掘机破碎锤破水泥地面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将原告的沿街楼地下室震裂,导致漏水,造成墙壁脱落及室内物品损失”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只是在龙政路两侧铺地砖,并非是整个道路建设施工,道路及排水沟的修建不是答辩人施工,答辩人在铺地砖前将原有5厘米左右厚度的水泥破碎,然后按照规程铺地砖,根本不可能造成原告沿街楼地下室震裂的结果。答辩人只在刚开始施工时用破碎锤破地面,不过十几天的时间,此后仅是垫层、铺砖,再没有使用破碎锤。答辩人在施工过程中及施工完毕后很长时间内,原告都没有提出过答辩人施工给其造成损害。一直到2020年秋天,***政府才告诉答辩人原告等人信访的问题。因此,假设原告主张的损害存在也与答辩人无关;二、假设原告损害结果存在,也可能是其建筑物本身原因造成的。原告等人的楼房是地上5层、地下1层,共计6层,地下室并非与地上建筑物垂直,而是向路中间延伸了近两米,更加靠近道路中心,还没有做防水,原来就一直洇水,洇水时间久了,墙皮自然会脱落。并且原告地下室向路中间延伸部分,没有手续,属于非法建筑,这是原告建筑物自身原因导致的,与答辩人施工没有任何关系,假设存在损害也不受法律保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原告**在××镇××路××层××街楼一楼有门头房一间,经营雅马哈摩托车。门头房下面有一地下室,该地下室在××层××楼房××路方向延伸突出大约2米,地下室突出部分在龙政路人行道下方,突出部分建造时未做建筑防水。原告**主张其地下室顶子原来漏水,去年做防水后就不漏了,北墙现在人行道下方已没有做防水的条件了。 2019年11月被告涌泉公司与新泰市***人民政府签订府前街即龙政路道路两侧改造施工工程,工期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被告涌泉公司对龙政路两侧人行道由原来的水泥地面改造成海绵砖地面,被告涌泉公司使用油锤对水泥地面进行破碎,2020年6月施工完毕。原告提供手机照片九张,主张2018年拍摄照片一张,拍摄时门头房前水泥台阶没有裂痕,2022年8月23日拍摄照片八张,在被告施工后,原告门头前水泥台阶出现裂痕以及地下室延伸部分北墙出现裂痕。原告提供手机录像一份,主张2020年8月份因连续下了两天大雨,原告的地下室进水及墙面漏水。被告质证意见为:对照片的拍摄时间和拍摄位置不能确定,地下室水量之大不可能是墙面渗水造成,原告曾向被告施工人员**过地下室之前就渗水,原告地下室渗水原因可能是:1、原告地下室延伸部分与楼房不是一个垂直整体且建造时未做防水,容易形成渗水;2、原告地下室向路延伸部分与路南侧排水沟距离较近且未做防水容易导致渗水;3、建筑物自身存在的质量问题。2022年6月7日原告向***人民政府信访反映因龙政路施工导致其楼房地下室漏水,要求赔偿。2022年6月10日***政府告知原告因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按照法定程序向政法部门提出。 2020年9月2日原告委托山东众信价格评估拍卖有限公司对沿街楼渗水浸泡所受损失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人员现场勘验具体受损情况为:1、负一楼北墙:渗水墙皮脱落,长8.5米、高1.5米;2、负一楼东墙:墙皮脱落,长3米、高2.5米;3、负一楼南墙:墙皮脱落,长8.5米、高2.5米;4、负一楼西墙:墙皮脱落,长3米、高2.5米;5、沿府前街北侧外墙地下基础防水处理:起挖花砖,沿墙角处开挖长8.5米、宽2米、高3.5米施工坑,重做防水处理,土方回填,重铺花砖等。根据勘验情况,该评估机构作出鲁众信评字(2020)第311号价格评估结论,原告所受损失在2020年8月20日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格为7766元。该鉴定书评估限定条件注明本次评估房屋受损情况根据委托方现场指认进行确定,其受损日期、成因等情况,鉴定部门不予发表意见,仅对其修复费用进行评估。本价格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2020年9月2日起一年使用有效,超过一年评估价值需作调整或重新评估。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油锤破损人行道水泥地面与原告地下室斑裂渗水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被告提出如鉴定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损失鉴定结论申请复检。本院委托山东建筑大学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因果关系鉴定,2022年9月30日该鉴定公司出具该项工作内容超出了单位主要业务范围,我单位不能受理的退鉴说明。本院又委托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鉴定因果关系,2022年10月20日该鉴定机构以涉案房屋地下室的原建设标准及原始状态不详,无法对油锤破碎地面的行为与原告地下室斑裂漏水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原告未能提供鉴定需要的鉴材。被告不再对原告损失鉴定结论进行复检。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人民政府出具的《受理告知书》、《告知书》各一份;2、出庭作证证人证言;3、照片九张、手机录像一份;4、鉴定结论一份;5、退鉴函两份。被告提供的证据:出庭作证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告地下室墙面斑裂与被告施工有无因果关系。从原告地下室结构看,原告地下室突出主楼向人行道方向延伸大约2米,延伸部分在人行道下方,该延伸部分墙体和顶部在建造时未做防水处理。从被告采用油锤破碎水泥地面的施工方式看,油锤破碎地面的冲击波会对下方延伸部分地下室墙体造成一定的影响,是否能够导致墙体斑裂的后果,或加剧斑裂墙体的缝隙扩大,属于专门性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原告对该事实问题承担举证责任,经原告两次申请鉴定,鉴定部门以原建设标准及原始状态不详,无法鉴定为由退鉴。原告未能提供鉴定需要的鉴材,已无再行鉴定的必要。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地下室墙体何时斑裂,以及斑裂原因,且原告地下室延伸出主楼部分也不符合建筑规划,建造时也未作为建筑整体进行防水处理,原告的损失鉴定结论超过一年的有效期限,不具有参考性。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