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642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科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凌云路与华山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1789981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共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QFJR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该公司员工。
原告合肥科源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科源塑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520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合肥科源塑胶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5205.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