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2执31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共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QFJR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皖0122民初827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11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肥东支行XXX银行账户内余额900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日达成调解协议,均同意由本院从上述银行账户划拨210900元(含货款及违约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5000元),并在划拨后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900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