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领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2财保64号
申请人:合肥领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市肥东县龙塘镇新安村委会马路北。
法定代表人:马计领,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肥东县店埠镇共和小区东7幢1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领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留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名下有财产,可对其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留被申请人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