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2610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市无城镇凤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MRNMR14(1-1)。
法定代表人:丁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共和小区东7幢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QFJR5L。
法定代表人:赵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许良,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申请人:赵霞,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20)皖0225民初261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良、赵霞名下110万元的财产,现因申请人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良、赵霞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芜湖市鑫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鸠江区雍福商贸中心1#楼2单元501室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念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