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2610号之二
原告: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市无城镇凤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MRNMR14(1-1)。
法定代表人:丁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共和小区东7幢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MQFJR5L(1-2)。
法定代表人:赵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赵霞,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73元,减半收取计7186.5元,由安徽省濡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路念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