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2民初505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徽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共和小区东7幢1070。
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辰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沈德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倪 建
书 记 员 张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