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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22民初1010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银广,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畅,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安徽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中心707/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75770981。

法定代表人:陶仁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学军,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屈玉桂,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与被告***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屈玉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2元,减半收取计30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增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