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22民初1010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银广,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畅,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安徽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中心707/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75770981。
法定代表人:陶仁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学军,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屈玉桂,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与被告***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屈玉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2元,减半收取计30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增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