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6民初1138号
原告:陕西绿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东段曲江紫汀苑7栋1单元3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97790430。
法定代表人:石德忠,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辉、孙伟搏,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林生态(微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戚城街路西(鲁南食品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0523989621。
法定代表人:师韶光,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林生态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23363X4。
法定代表人:王欲飞,职务:董事长。
被告: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城后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260045280728。
法定代表人:孙磊,职务:局长。
原告陕西绿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林生态(微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林生态控股有限公司、微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陕西绿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绿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满孝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魏晋
书记员於峰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