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2财保8号
申请人:**升,住河北省兴隆县。
被申请人:付义强,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申请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101204424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核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兴隆天瑞城项目部。
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东关老县医院。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北都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建安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3072065380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升于2020年1月20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四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37,975.00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四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37,975.00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