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终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都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建安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郭书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荣,男,195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邯郸天津商会推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刚,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天津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桂民,天津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彬,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标,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海峰,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永刚,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焱,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琪琳,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天津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桂民,天津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凯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龙凤市场内5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穆怀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爱军,天津中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倩,天津中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凯兴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城厢家园44、45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穆怀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爱军,天津中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倩,天津中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都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刚、周彬、王金标、***、郭海峰、方永刚、李焱、王成、张琪琳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凯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凯兴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都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刚、周彬、王金标、***、郭海峰、方永刚、李焱、王成、张琪琳分别预交的10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孔 娟
审判员 魏晓川
审判员 余 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霞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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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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