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2980号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功能涂料(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武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心怡,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飞,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隆管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薛志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功能涂料(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隆管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功能涂料(常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金清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江 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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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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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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