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2134号
原告:启东市八菱钢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张裕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建新,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隆管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薛志军。
原告启东市八菱钢丸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隆管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八菱钢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罗有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翟 爽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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