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宝民二(商)初字第1371号
原告海隆管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鹏斌。
委托代理人蒋晨曦,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耀华,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纵横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张虎虎。
委托代理人梁欣,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海隆管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纵横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隆管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俞蔚明
代理审判员 朱志磊
人民陪审员 童士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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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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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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