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3民初3405号之一
原告:xx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正良四路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42722811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东路1825号3幢4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80030321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海隆管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工业园区罗东路18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8242821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xx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海隆管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xx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4元,减半收取2477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xx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