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诚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诚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3民初3994号

原告合肥诚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青龙潭路与仪武路交口水岸豪庭**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9984010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629345072。

法定代表人:孔令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诚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合肥诚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1248995.57元的银行存款或债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合肥诚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8995.57元或同等价值的债权及其它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