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4353号
原告:北京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业路9号院1号楼12层121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0573096237
法定代表人:许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连海,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婷婷,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电汇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9969276J
法定代表人:孙永生,经理。
被告:北京海淀供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南里二区八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14293X
法定代表人:朱劼锋,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09934T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经理。
北京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与北京京电汇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海淀供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鑫***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鑫***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故本院准许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董琳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