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供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鑫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海淀供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4353号

原告:北京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业路9号院1号楼12层121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0573096237

法定代表人:许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连海,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婷婷,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电汇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9969276J

法定代表人:孙永生,经理。

被告:北京海淀供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南里二区八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14293X

法定代表人:朱劼锋,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09934T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经理。

北京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与北京京电汇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海淀供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鑫***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鑫***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故本院准许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董琳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小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