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民终5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政通路桃园**-55。
法定代表人孙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凤生,男,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法律服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女,北京****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喜刚,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满族,1978年1月2日出生。
原审被告:北京海淀供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南里**八院。
法定代表人朱劼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凤生,男,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法律服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街道法律服务所助理。
原审第三人: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板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汉凌,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淀供电实业开发总公司、原审第三人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0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达成和解协议,北京****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244元,减半收取3122元,由北京****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洁芳
审 判 员 刘 磊
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叶康喜
书记员罗娇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