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鹏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鹏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民初9196号之二
原告:济南鹏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之妻),女,1990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女,1990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鹏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鹏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5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济南鹏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