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民初9196号之二
原告:济南鹏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0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之妻),女,1990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女,1990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鹏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鹏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5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济南鹏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