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鹏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鹏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辖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9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91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居住地在济南市历下区,该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巨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巨公司诉讼请求***、***偿还借款本金147592元及利息等。提供的证据有***巨公司与***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原审法院依据案涉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受理本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卫
审判员彭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