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辖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9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巨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91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居住地在济南市历下区,该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巨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巨公司诉讼请求***、***偿还借款本金147592元及利息等。提供的证据有***巨公司与***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原审法院依据案涉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受理本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卫
审判员彭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