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上游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奥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莱芜上游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5民初1138号
申请人:山东奥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湖滨镇轻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上游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雪野镇鲁地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奥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上游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奥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莱芜上游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等额其他财产权益。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山东奥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承诺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奥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芜上游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山东奥格森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