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济宁新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91民初2631号
申请人: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火炬路与机电**路交叉处路**米**号**。
法定代表人:曹忠英,经理。
被申请人:陈娟,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济宁新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号民营经济发展局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高敏。
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陈娟、济宁新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娟、济宁新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其等值的财物、车辆、房产、股权等。申请人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以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担保物-李洪宪、曹中英名下的位于××房产(房权证号:济字第**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陈娟名下奔驰牌轿车(车牌号:鲁H×××**)及其名下奔驰牌S**(车牌号:鲁H×××**)。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旭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