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民初2873号
原告:***,男,汉族,1948年1月24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原告:***,女,194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瑞(特别授权),兖州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073019626E,住所地济宁市火炬路与机电一路交叉路东300米**B。
法定代表人:曹中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宪,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徐春兰,女,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凯利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徐春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5500元及利息;2、限期搬走货物、清理场地;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份,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被告公司授权第三人租赁原告位于兖州区的院子,用于存放被告公司的货物,双方约定租赁费为每月500元,现被告至今没有交付房屋租赁费及搬走货物,原告多次催要租金,被告一直无故拖欠不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租赁房屋所在地为济宁市兖州区颜店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兖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董云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思雨